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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

作者:编辑 时间:2022-11-17 来源:未知

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

第一章    

第一条  为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,促进学术发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教育部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》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 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校学术委员会”)是学校的最高学术审议、咨询、监督机构。

第三条  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倡导“教授治学,学术自由”的精神,鼓励学术创新,维护学术声誉,奉行学术规范,促进学校学术事业发展。

第二章    

第四条  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,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,或者直接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:

(一)学校学科、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,以及科学研究、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;

(二)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;

(三)学术机构设置方案;

(四)教学、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;

(五)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;

(六)学术评价、争议处理规则,学术道德规范;

(七)系(部)学术委员会章程;

(八)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。

第五条  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,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,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:

(一)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、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;

(二)学校预决算中教学、科研经费安排和分配及使用;

(三)开展中外合作办学,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;

(四)学校认为需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。

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,学校应当做出说明、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。

第六条  监督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。受有关部门委托,调查和审议学术纠纷、学术不端行为,提出处理建议,调查结果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。

第三章  委员的权利与义务

第七条  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、信息等;

(二)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、独立地发表意见,对校学术委员会各项决议具有表决权;

(三)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;对学校与学术事务相关的事务部门(教科研等)和要素部门(人财物等)的工作具有评价权;

(四)对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
第八条  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和法规,遵守学术规范,恪守学术道德;

(二)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,坚守学术专业判断,公正、负责地履行职责;

(三)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,推动校学术委员会工作。

第四章    

第九条  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;品德高尚、学风端正、治学严谨、公道正派;

(二)学术造诣高,教学质量好,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;

(三)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,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愿望;

(四)能够正常履行职责。

第十条  根据目前学校的学科状况,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暂定为17-19人。其中,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7人,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(部)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不得少于9人。

第十一条   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,副主任委员2人,秘书长1人。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,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。秘书处设在教务处,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兼任,另设秘书2名。

第十二条  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院(系(部))及相关职能部门民主推荐,主任委员由校长兼任,也可以由校长提名,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。校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,由校长聘任。学校根据需要也可聘请校外专家担任校学术委员会特别委员。校学术委员会的构成应突出委员的代表性(年龄、学科、专业等)。

第十三条  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,可续聘连任,但原则上不能超过2届。校学术委员会换届,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/3。

第十四条  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,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,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:

(一)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;

(二)因身体、退休、调离学校等原因无法履行委员责任的;

(三)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缺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;

(四)有违法、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;

(五)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的。

第十五条  系(部)单位设置基层学术委员会,一般由本单位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5-7人组成,其聘任、职责、议事规则等由各单位自行制定。基层学术委员会组成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。基层学术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或各自章程开展工作,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,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。

第五章  议事规则

第十六条  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,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,也可根据校长要求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,或1/3以上学术委员的提议而临时召开全体会议。委员应出席会议,因故不能参加会议,应事先向秘书处请假,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与会或投票。

第十七条  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,必要时,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。校学术委员会会议,应由2/3以上(含2/3)委员出席方可举行;需要表决的事项,必须由与会委员的半数以上人数通过或者同意方为有效。

第十八条 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做出重要决议时,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;也可根据事项性质,采取实名投票方式。

第六章    

第十九条  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办公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,实行专款专用。

第二十条  制定和修订校学术委员会章程,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,方可发布。校长可提议修订校学术委员会章程。

第二十一条  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二条  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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